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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t365体育官网平台 中层干部任免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8-09-01 发布人: 查看:4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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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干部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奋发有为的中层干部队伍,保证学院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二)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七)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原则。

第三条  学院党政管理部门中层领导干部实行职务聘任制,选任制中层领导干部(基层党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组织的领导干部)依照各自章程和有关规定实行选任制,任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  中层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科学发展观武装自己的头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水平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善于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决定同本校、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胜任管理工作的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组织领导能力,热爱教育,爱岗敬业,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勇于改革,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四)正确行使工作职权,坚持依法按章办事,清政廉洁,公道正派,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监督,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有全局观念和团结协作精神,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团结同志一道工作,坚持原则,敢于负责,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校纪校规。

(六)身体健康,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备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  提任中层领导干部职务,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学历、职称要求

中层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担任教学、科研等业务管理部门的中层领导干部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可适当放宽专业技术职务要求。

(二)年龄要求

1)担任中层领导干部,男性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

2)拟提任正科级干部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拟提任副处级干部的,年龄不超过50周岁(教学岗位上具备教授资格的可适当放宽)。

3)拟提任副科级干部的,年龄不超过35周岁(教学岗位上具备教授资格的可适当放宽)。

(三)任职经历要求

1)提任中层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且一般应在副科级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提任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在正科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第六条  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应当逐级提拔,对于优秀的中青年干部和教师,可以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越级提拔为中层领导干部。

第七条  凡男年满55岁(具有正高级职称者年满58岁)、女年满50岁(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者年满53岁),原则上不再担任中层领导职务,改任调研员等非领导职务或从事教学等业务工作。

第八条  拟提任非领导职务的,按《大连装备制造职业技术学院非领导职务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九条  按需设岗

(一)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高效的原则,组织人事处拟定中层干部岗位设置(调整)方案。

(二)党委对中层干部岗位设置(调整)方案研究决定后,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向教职工公布。

第十条  民主推荐

(一)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可以通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也可以通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式进行。民主推荐可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本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通过会议投票推荐、个别谈话推荐、递送推荐材料和竞争上岗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民主推荐的结果一年内有效。

    (二) 中层领导班子调整,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三)党委要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充分酝酿、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一条  竞争上岗

(一)  竞争上岗是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方式之一。除组织工作规定不宜公开竞争选拔的岗位和不能形成竞争的岗位外,均可以通过竞争上岗方式产生中层干部人选。有2人及2人以上人员填报同一职位志愿的构成竞争上岗。

(二)  竞争上岗原则上在学院内部实施。对某些专业性较强、院内暂无合适人选的岗位,可面向校外公开选拔。

(三)  中层干部竞争上岗的主要程序和方法:

1、公布岗位。通过一定方式向全院各部门公布岗位、职数。

2、公开报名。一般由符合竞争上岗条件和任职资格的人员自荐报名,也可由群众举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报名。

3、资格审查。依据竞争上岗的条件、资格,由组织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

4、民主测评。学院对符合条件和资格的参加竞争上岗人员进行一定范围内的民主测评,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应由被考核人员的工作、服务对象和工作联系较多、接触较多的各部门有关人员和领导组成。

5、竞聘答辩。学院成立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评组。竞聘答辩人员向考评组述职,并对考评组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考评组对述职答辩情况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  拟任干部考察

(一)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处严格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二)拟提任干部考察程序及要求:

(1) 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

(2) 在全校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3) 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专项调查,查阅个人档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4) 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5) 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党委报告。

第十三条  决定任免

1)汇报:召开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人介绍对拟任职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讨论:党委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责成有关部门尽快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对一时确难查清楚的问题,要慎重地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3)表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党委应到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形成任免决定。表决的方式,可以是口头表决,也可以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表决。

4)公示: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的,在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5--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凡需征求上级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及时报告并征得同意。

5)谈话:在决定任免干部之前,党委指定专人同任免对象谈话,提出工作要求,并指明其优缺点。

6)发文:党群干部由党委发文任免,行政干部由学院行政发文任免。由组织人事处负责拟稿。

第四章  选拔任用纪律及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纪律

(一)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二)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参与考察者,必须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三)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得泄露考察酝酿、研究干部任免的情况;不准任人唯亲,封官许愿;不许跑官要官,营私舞弊,搞非组织活动。违者,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四)在讨论干部任免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五)各系部、各部门不得拒不执行学院派进或调出干部的决定;所有干部应该服从组织安排,正确对待工作变动。凡不服从任职决定,经教育后仍拒不执行的,予以免职或降职。

(六)党委及组织人事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任用管理制度

(一)实行中层干部任期与任职试用期制度

由学院委任和聘任的中层领导干部,每届任期三年。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学院中层干部,一律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间享受现职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免去试用职务,一般按试用前的职级安排适当工作,试用期享受的相应待遇取消。

(二)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中层干部上岗前要与学院签定岗位责任书,上岗后三个月内要制订出任期目标和实现目标的基本思路和主要措施。任期目标方案经分管院领导审定后在本系部或本处室内公布,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三)实行轮岗交流制度

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同一岗位上任职满两届的,一般应轮岗,特殊情况下根据工作需要可延长一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或培养锻炼干部需要或班子结构调整需要,可不定期进行换岗交流。

(四)完善干部考核制度

对中层干部的考核,除了平时经常性考核外,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年度考核,换届前进行一次任期考核。考核以岗位职责和任期目标为主要依据,采用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以德、能、勤、绩、廉为主要内容,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七)建立干部培训制度

通过分散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脱产学习与在职培训相结合,综合培训与专题教育相结合等形式和途径,加强对中层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中层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八)建立干部奖惩制度

对任职期内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中层干部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将受表彰情况作为职务任免、工资晋级和津贴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于考核不称职干部根据情况给予免职或降职等处理。

第五章    免职、辞职与降职

第十六条   中层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中层干部不按规定时间上岗履职、办理有关交接手续的;

(三)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并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调动或岗位交流的;

(五)病假以及连续脱产培训、学习的时间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

(六)责令辞职而拒不辞职的;

(七)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十七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对自愿辞职的,党委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答复。未经批准,申请人不得擅离职守,否则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二)引咎辞职,是指中层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1、不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的工作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不良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2、因自身素质、能力等原因,致使工作长期处于后进状态,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3、因缺乏科学有效的决策或违反工作程序,导致工作严重失误,造成较大损失的,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4、由于工作不负责任或管理不力,引起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

5、对下属管理监督不力,导致下属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三)责令辞职,是指院党委根据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情况,认定其已不适合再担任现职,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辞职:

1、应引咎辞职而不主动提出辞职申请的;

2、当年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等级的;

3、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尚未构成违纪,但教职工反映强烈的;

4、在其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经过批评教育不改的。

责令辞职,由党委责令中层干部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十八条  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降职制度。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降职使用:

(一)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二)被认为不称职,可以担任低于现任职务的;

(三)引咎辞职可降职使用的;

(四)责令辞职可降职使用的;

(五)其他原因应当降职使用的。

第十九条  中层领导干部免职、辞职、降职手续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的组织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对免职、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中层级领导职务。

 附则

第二十  本暂行规定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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