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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规定

时间:2017-03-26 发布人:张艺雯 查看:923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best365体育官网平台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坚持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学院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七条  学院负责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学院施行校园安全管理和门禁制度。学生出入校门,应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并配合保卫人员的工作。

第八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讲究文明礼貌,尊重教职员工的劳动,爱护校园公共设施,维护校园秩序,共同创造和维护文明、和谐、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国家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三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和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有关协议。

第十四条  学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学生有保护和监督校园网络安全的义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学院反映。

第十六条  学生住宿由学院统一管理。学生应当遵守学院作息时间规定和公寓管理制度,注意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关心爱护同学。未经学院同意,学生宿舍不得留宿校外人员。

学院严格禁止学生私自在校外租房住宿、夜不归宿。

第十七条  学院提供的教学、实验、自修、文娱、体育运动等场所和学生宿舍、后勤服务等设施,是学生学习和生活的基本保障,学生有责任爱护,损坏应予赔偿。

第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八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十条  学院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信(电子)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采取分级审批的办法。特殊情况下,学院可以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系(院)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批签发。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处提出意见,报学院审批。其中,留校察看处分由分管院领导签发;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院务会议研究决定,院长签发。

第二十三条  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

第二十四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当由院长办公室研究决定,并报送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七条  学院建立学生申诉制度,并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在我院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院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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