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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及辽宁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印发《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教规【2019】2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发放范围为我院计划内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不以是否有贫困证明为唯一依据)。
第三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及等级。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委托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人数,提出省属高校国家助学金建议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核。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具体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44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75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严重违纪行为和不良嗜好(旷课、夜不归宿、打架、酗酒等)、无高档消费(高档电脑、高档手机);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贫困家庭学生(建档立卡或低保证),家庭成员残疾或本人残疾(残疾证)、年迈而劳动能力弱,烈士子女,遭受自然灾害(水灾、旱灾、地震),家庭成员失业(下岗证),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患者(医院证明和病例),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家庭欠债以及其他特殊情况;
7.孤儿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于每年9月30日前,将财政部、教育部批复的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逐级下达到各高校。学院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以及各系计划内在校生人数,将名额计划分配到各系。
第四章 评审与发放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在每年9月30日前,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各系学生资助认定小组组织对递交申请的学生进行评审,按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规定,提出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议并经领导小组核定,在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15日前,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学院按学期将国家助学金分两次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系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采取有效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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