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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及辽宁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印发《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教规【2019】2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努力,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在同等条件下,孤儿学生优先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审核后的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资金逐级下达省属高校和各市财政、教育部门。学院根据各系在校生人数,将名额计划分配到各系,在全院范围内择优评审和推荐。
第四章 评审与发放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范围为我院计划内全日制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学院的有关规定,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向所在系提出申请。
第十条 各系学生资助认定小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议并经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15日前,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学院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系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采取有效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和检查。
第十七条 学院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等新闻媒体,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树立典型。各系要对获奖学生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奋发向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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