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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及辽宁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印发《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教规【2019】2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分别由中央政府和辽宁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省政府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和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委托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人数进行统筹,提出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核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省政府奖学金: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校内外公益活动;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在以系为基数的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本专业前三名,且没有不及格科目。若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未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且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所有证明材料需经过各系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并出具加盖各系公章的审查通过证明。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审核后的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资金逐级下达省属高校和各市财政、教育部门。
第四章 评审与发放
第八条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发放范围为我院计划内全日制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根据各系上报推荐意见及教学管理部门的意见,提出我院当年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15日前,学院将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每年11月10日前,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汇总,经辽宁省教育厅批准后将评审结果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三条 按照教育部批复公告,学院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省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分别由国家和省政府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系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省政府奖学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采取有效措施,定期或不定期对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重点抽查和检查。
第十七条 学院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及网络等新闻媒体,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树立典型。对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通过发送喜报等方式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各系要对获奖学生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省政府奖学金,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奋发向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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